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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登海默(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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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登海默是一个怎样的人?

与其说他是一位有建树的法理学家,不如说他是一位眼光独到的法理学流派评论家。

博登海默则更强调正义的理性要素。这些正义观当然都是正确的,但皆非为所有人达成一致共识的公理,从个体单一视角来解读社会总会有或多或少的缺憾。他们都试图于世俗国家之立场上来检视正义,非此即彼。

如果真有这样的人的话,那么他不是没有清晰的法理学观,就是博登海默(他持综合法理学观点)的信徒。

埃德加·博登海默的人物简介

1、埃德加·博登海默是美国法理学家。出生于德国柏林,1933年为躲避纳粹而移居美国,1937年在华盛顿大学获得法学学士(LLB)学位。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,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。

2、埃德加·博登海默(Edgar Bodenheimer,1908年3月4日-1991年5月30日)是美国法理学家。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,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,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.B学位。

3、但是,有利就有弊,正是因为博登海默先生过于客观的采纳了各个学术流派的观点,毕生都致力于总结和分析事业,其实对于法理学,他并没有形成具有自己个人特色的学术观点。

4、博登海默认为:“法律非溯及既往之原则,通常也不适用于那些具有程序性质的法律”。埃德加·博登海默(EdgarBodenheimer,1908年3月4日-1991年5月30日)美国统一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。出生于德国柏林,于1933年移民美国。

埃德加·博登海默的经典名句

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·博登海默曾指出,“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,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,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”1 。

博登海默认为:“法律非溯及既往之原则,通常也不适用于那些具有程序性质的法律”。埃德加·博登海默(EdgarBodenheimer,1908年3月4日-1991年5月30日)美国统一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。出生于德国柏林,于1933年移民美国。

帕尔墨担心祖父会改变遗嘱导致自己失去大笔遗产,因此先下手为强 —— 下毒将祖父毒死。

统一法学,也称综合法学或一体化法学(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),是美国法学家杰罗姆·霍尔(JeromeHall)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,旨在推动各主要法学派“溶合”,建立“适当法理学”的法学运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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